天主圣教实录
耶稣会后学罗明坚述
同会阳玛诺、费奇规、孟儒望重订
值会傅泛际准
天主圣教实录题解
《天主圣教实录》是明末第一部天主教护教文献,是西方传教士到中国后由西文翻译为中文(“译成唐字”)的第一本书。作者耶稣会士罗明坚,字复初,本名Pompillio Ruggieri,其教名弥格尔(Michele),[1]是意大利人,生于1543年,1579年到达澳门,比利玛窦还早2、3年,随后在广州、肇庆、桂林留住,1607年卒于萨莱诺(Salerne)。
此书序作于“万历甲申岁八月望後三日”,即1584年9月21日。[2]但此书编辑整理的版本刊行较晚。序后有“同会阳玛诺[3]、费奇观[4]、孟儒望[5]重订”及“值会傅泛际[6]”字样。此四人中,孟儒望来华最晚,在崇祯十年(1637);而傅泛际值会在崇祯七年至崇祯十四年(1641)。所以,此本的刊刻应在1637-1641年间。
罗马耶稣会档案处有藏本,编目为ARSL, Jap.sin,l,189, 原书名“新编天竺国天主实录”。今底本,共82面,梵蒂风教廷图书馆(Biblioteca Apostolica Vaticana)藏,文献编码为Borgia Cinese 324(1)号。[7]法国国家图书馆 (Bibliothèque Nationale de France)藏亦有五部,古郎(Maurice Courant)编目为6815,6816,6817,6818,6819号。
《天主圣教实录》的内容以“天主行实”为主,包括“真有一天主”、“天主事情”、“解释世人冒认天主”、“天主制作天地人物”、“天主圣性”-三位一体,也包括“天神亚当”、“论人魂不灭大异禽兽”、“解释魂归五所”、和各种诫命教规-“自古及今天主止有降其规诫三端”、“解释第三次与人规诫事情”、“天主十诫”、“解释第一面碑文”、“解释第二面碑文”、“解释天主劝谕三规”、“解释人当诚信天主事实”、“解释圣水除罪”。
其目的是为了“明天主根因,而知所以善善而恶恶”,以“救拔灵魂升天堂,免堕地狱”;“一惟诚心奉敬天主,无有二疑”。
天主圣教实录目录
天主圣教实录引
一、报亲是良知良能
尝谓五常之序,仁义最先,故五伦之内,君亲至重。人之身体发肤,受于父母,为人子之报父母者,皆出于良知、良能,不待学而自然亲爱。故虽禽兽性偏,亦有反哺跪乳之恩,矧伊人乎?
二、著述为报天主之恩
余虽西国,均人类也,可以不如禽兽,而不思所以报本哉?今蒙给地柔远,是即罔极之恩,将何以报?惟以天主行实,原于西国,流布四方。得以救拔灵魂升天堂,免堕地狱。姑述实录,译成唐字,略酬柔远之恩于万一云尔。
三、奉敬天主,必承其福
况能从此圣教者,其事不难。不必坐守禅定,亦不必屏弃正业。一惟诚心奉敬天主,无有疑二,则天主必降之以福矣。
四、《天主圣教实录》的意义
实录未见之先,如黑夜无光,不知生死之原。实录既见之后,自明天主根因,而知所以善善而恶恶者,真若扒云雾而睹日月矣。抑或视为故纸,则受永刑入地狱,终难克见天主。夫谁咎?夫谁咎?
五、《天主圣教实录》的形式
第天主义理精微,难以阐发,故作二人问答于是篇云。
时万历甲申岁秋八月望后三日
远西罗明坚撰
第一节 真有一天主章
问:“天下万物,惟贤才最贵。盖以贤才通古今、达事理也。故欲明理之人,不远千里而师从之。予自少时志欲明理,故奔走四方,不辞劳苦。其所以亲炙于明师者,诚不少;切磋于良朋者,亦至多。孜孜为善,吾心犹未足也,何者?今世之事,虽可略明。死后之理,诚未知也。今幸尊师传授天主经旨,引人为善,救拔灵魂升天堂。予特来求教,希勿吝。”
一、西儒为奉祀天主而来
答曰:“坚生西国,闻中华盛治,不惮风波,泛海三载,方到明朝。今居于此,非为名利,惟奉祀天主而已。
二、人当敬拜天主
盖天地之先,本有一天主,制作乾坤人物,普世固当尊敬之。人虽至愚,知有尊长在上,则知奉敬,只不知谁为至尊而奉敬之耳。
三、天地之中真有天主
予见贤友敏达,姑揭一二正理云。天地之中,真有一尊,为天地万物之主,吾西国人所奉之真主是也。吾且以理譬之。
1、天主行政施权
譬有外国一人,游至中华,见其各处州县、府司、三院,承事一位人君,撑持掌握,故能如是之安泰。虽未常亲至京师,目见君王,然以理度之,诚知其有一位人君也。如此,乾坤之内,星高乎日,日高乎月,月高乎气,气浮于水,水行于地,地随四时而生花果草木。水养鱼虾,气育禽兽,月随潮水,日施光明。予忖度之,诚知天地之中必有一至尊无对之天主,行政施权。使无天主,焉能使四时而不乱哉?此乃第一之喻理也。
2、天主制作创造
且物不能自成,楼台房屋不能自起,恒必成于良工之手。人必生于父母,鸟必出于其卵。知此,则知天地不能自成,必由于天主之制作可知矣。此余所以知其原有一天主也。此乃第二之喻理也。
3、天主撑持掌握
且日月星宿,各尊度数。苟譬之以理,诚如舟楫之渡江河,樯舰帆舵百物俱备,随水之上下,江海之浅深,风涛之或静、或涌而无损坏之忧者,则知一舟之中,必有掌驾良工,撑持掌握,乃能安渡。此固第三之喻理也。何况天地之间事物,如此其至众也。苟无一主,亦何以撑持掌握此天地万物哉?此余所以深知其定有一尊之天主也。”
第二节 天主事情章
或曰:“予闻尊师明言,始知诚有一天主矣。敢问天主之说何如?”
一、天主难以尽言
答曰:“凡物之有形声者,吾得以形声而名言之。若天主尊大,无形无声,无始无终,非人物之可比,诚难以尽言也。
1、贤臣难以形客
“尝闻古有一位人君,欲知天主之说。问于贤臣,贤臣答曰:‘容臣退居一月寻思,乃敢以对。’至期而君问之。答曰:‘此理微妙,诚然难对,乞再容一月何如?’如是者已三月矣,并无以对。君怒曰:‘尔何戏侮若此?’臣曰:‘臣何敢戏君?但此理精微,益思而理益深。亦由仰睹太阳,益睹而眼益昏。是以难对耳。’”
2、圣人不能穷尽
“又闻古有一圣人,欲尽明天主之说,昼夜寻思。一日在于海边往来,遇一童子,手执漏碗,望海而行。圣人问曰:‘子将何往?’童子曰:‘吾执此碗,欲汲尽此海水。’圣人笑曰:‘欲以漏碗而汲尽沧海,子言谬矣。’童子曰:‘尔既知漏碗不能汲竭海水,而顾劳神殚思,求穷天主之量,岂不大谬?’须臾,童子不见。圣人惊悟,知其为天神也。以此观之,则天主诚非言语之所能尽,吾直解其略耳。”
二、以理譬喻天主
1、天主之德圆满
“但天主之德甚是圆满,无所不足,予先以理譬之。此人皆称火甚热,何也?因其能热乎万物。又称日甚光,何也?因其能施光于月而照万物耳。夫火之热、日之光、万物之灵秀,皆天主之德之所及也,是以称其圆满,而无所不足也。此乃天主第一之事情也。”
2、天主施恩于人物
“且又甚嘉,而能施恩于人物。何以徵之?作之金石珠玉,作之草木花果,又作之诸般禽兽,而使之知觉运动。若夫作成人类,则又赋之灵魂、聪明、睿智,达事情,知物理,是以称其甚嘉也。此乃天主第二之事情也。”
3、天主灵通
“且天主甚是灵通,何以知之?知其鱼游而处之水,鸟飞而处之木,走兽之类而置之山野,又明普世人心之善恶,是以称其灵通。此乃天主第三之事情也。”
4、天主权衡能干
“天主有甚权衡能干,而能宰制乾坤,生养人物?夫当世之王者,且能行政、平治天下,况天主乎?是以称其权衡能干。此乃第四之事情也。”
5、天主赏善罚恶
“且又正法而能赏善罚恶。人之为善者,今世虽未尽赏,至于身后,必降之以永福;为恶者,今世虽未尽刑,至于身后,必加之以永祸。此乃第五之事情也。”
6、天主慈悲
“天主且甚慈悲。人若犯罪而能迁善改过,哭求赦宥,则亦恕之不责,是以称其慈悲。此乃第六之事情也。”
7、天主无为而成
“又见天主无为而成。苟有作为,亦只成于须臾之间耳。若夫人之欲成一器,必赖良工精制而后成。若无良工,则不能以成其器。天主与世人,大是不同,是以无为而成也。此乃第七之事情也。”
三、以理见天主
或闻之而跃然喜曰:‘吾今真知天主之事情矣。’第欲以身见之,未知得否。
1、眼见有形之物
答曰:‘得见之以理,而不得见之以目。且宇内之物,一者有形,一者无形。有形之物,眼得而见之。
2、理见无形之物
“无形之物,若天神、魔鬼、人之灵魂等物,人皆不得而见,但度之以理而已。亦犹见其室上烟腾,虽未尝亲至室中,自然知其室中之有火矣。见其人身运动明智,则知其有灵魂。”
3、愚人不知有天主
“若愚昧之人见有形之物,则曰:‘有。’若无形,不得而见者,则曰:‘无矣。’因此,余言天主、天神、魔鬼、灵魂等,皆是无形,人不得而见之也。”
4、贤者知道有天主
“若贤者,则不然。见其有天地,则知有制作天地之主;见其人身之运动明智,则知其有灵魂矣。此所以言欲见天主,而不得见之以肉眼也。”
第三节 解释世人冒认天主章
或曰:“吾平日所习《诗》、《书》亦有数卷。其中义理,与此大异。兹者领教尊师,方足吾愿。先闻真有一尊天主,复闻掌握乾坤,及其圆满慈悲等情,诚为正理。奈何当世之人,不识天主,将妖词洋溢普世。何哉?有者曰:‘宇内灵神极多,不特天主。’有者曰:‘天地至尊,非余物之比。’有者曰:‘释迦、弥陀,真成道果。’有者曰:‘世界并无灵神,凡事皆由乎命。’妖词多端,罔知真理,希指引为幸。”
一、天主独尊
答曰:“余见尊友略明诸经,又以妖词询问,吾故乐告。盖人之魂眼光明,得以真知正理,亦犹明目之人,见其物之白者曰白,黑者曰黑。人之魂眼暗昧,不得明其正理。似乎盲瞽之人,以白为黑,以黑为白矣。予今言之,天主最灵,独有一尊,掌握宇内事物。譬如一人止有一首,一家止有一长,一国止有一君。假如有二,则国家乱矣。故曰:‘天主独尊’。其余天神,亦不得配乎天主矣。
二、天非天主
“且天非尊神,乃天主之家庭也。世之奉事乎天,亦何异于远方鄙细之人,辄至京都,见其皇宫殿宇,则施礼而拜之。傍人有笑之,则曰:‘吾拜吾君,夫何笑?’今人奉敬乎天,是即拜皇宫之徒耳。其可笑当何如?”
三、天主掌管人
或者又问:“汝言天非尊神,焉能化生万物哉?”、
答曰:“化生万物,皆由天主掌运。诸天流转而降之雨露。然天能降之雨露,而其所以降者,天主使之也。譬如锯凿虽能成器,皆由匠人使用,乃能成器也”
四、释迦之言不可信
或问:“释迦勤苦心劳,著作经文四千余卷。果无可诵读与?”
曰:“释迦经文虚谬,皆非正理,故不可诵。姑试论之。曰:‘四生六道,人魂轮回。’又曰:‘杀牲者,魂灵不得升天。或魂归天堂者,复能回生世界。及地狱充满之际者,复得再生于人间。’又曰:‘禽兽来听讲法,亦得以成其道果。’又有一经,名曰《大乘妙法莲花经》,嘱其后人曰:‘能诵此经者,得到天堂受福。’今且以理论之,使有罪大恶极之徒,家有钱财,买经诵读,则得以升天受福。若修德行道之人,贫穷困苦,买经不得,亦将坠于地狱与?此释迦之言,诚不可信。”
五、魔鬼附佛像诳人
或问:“弥陀、释迦,既非得道之人。若人求福,感应甚验,何也?”
曰:“此等皆邪魔恶鬼潜附佛像之中,诳诱世人,是以求之有应也。”
六、邪魔迷惑背主之人
或问:“天主何故容其邪神,而不除灭之也?”
曰:“人既背主向魔,故邪魔恶鬼,得以迷之。上古之人甚愚,见世人略有威权,及其死后,则立之貌像,置之祠宇,以为思慕之迹。及其年久,人或进香献纸,以为祈福之基。魔鬼因欲迷人为恶,故居于神庙,以应世人之祈求。夫人之奉敬邪神,及其既死,则灵魂坠于地狱,为魔鬼所役使,此乃魔鬼之幸也。”
七、贫富寿夭皆天主所命
或曰:“予闻人之贫富寿夭,皆出于命,未知是否?”
曰:“人之贫富寿夭,要皆天主之所命也。”
八、天主赏善罚恶释疑
或曰:“天主至公,则当赏善而罚恶可也。吾观世人,固有恶者而富贵,亦有善者而穷贫,何也?”
曰:“善恶而见报者,其事固少。至于死后,善者灵魂升于天堂而受福,快乐悠久无疆;恶者灵魂坠于地狱受刑,苦楚万状,永远不脱。此其事甚大也。然其间,亦有为恶而富贵者。行恶之中,亦有小善者存,故天主以财物见报之。若死后,则必加之以刑矣。亦有为善而贫贱者。为善之中,亦有小过,故天主以贫贱见报之。至于死后,必加之以福矣。故吾曰:‘万事皆由天主,而不出于术数之命也。’”
第四节 天主制作天地人物章
一、天主创造天地人物
“前已明言天主之德,今以制作天地人物言之。自五千五百五十余年以前之时,别无他物,只有一天主。欲制作天地人物,施之恩德。故于六日之间,俱各完成。第一日,先作一重绝顶高天,及其众多天神,混沌之地水。第二日之所成者,气也,火也,九重之诸天也。第三日,则分其高者为山,流者为水。第四日,则作之日月星辰。第五日,作众禽飞于上,鱼鳖游于水。第六日,作百般走兽,及人祖以生育乎人民。”
二、第一日造地、水、天、神
或曰:“此事皆未前闻,今得领教,诚为至妙。若第一日之制作也,有几件事否?”
答曰:“第一日之所成者,其中固有四般。
1、地
“第一般者,地也。此地甚广,周围计九万里。其中心,乃地狱之所在也。地形重乎水,是以地居于下,水浮于上。”
2、水
“第二般者,地上之水也。水环地外,似乎鸡卵之白;地居水中,如有鸡卵之黄。”
3、天
“第三般者,绝顶之高天也。天神与奉天主之圣人,俱居于此。”
4、天神
“第四般者,造天神之数众多。”
三、第二日造诸天、火、气
或曰:“我今已知天主先日作地,譬如房屋之定基址。及成绝顶一重之高天,而覆乎世界万物。譬如房屋之成其障盖也。”
曰:“此言诚是也。今吾就汝所言房屋之事,而明言之。第二日之制作,亦有三般存焉。
1、九重天
“第一般者,绝顶高天之下,又作九重之诸天。上下相包,如葱头然。若第九重之天,流行似箭之速,一日而周天一次。第九重之天既动,而下八重诸天,亦因之以俱动矣。若第八重之天,众星所居之天。星之在天,亦犹木节之在板也。第七重者,填星所居之天。填星者,土星也。第六重者,岁星所居之天。岁星者,木星也。第五重者,荧惑星所居之天。荧惑星者,火星也。第四重者,日轮所行之天。第三重者,太白星所居之天。太白星者,金星也。第二重者,辰星所居之天。辰星者,水星也。第一重者,月轮所行之天也。”
2、火
“第二般者,乃月下之火。此火与月相近,其性甚热,而又次燥也,是以与水之性相背驰。”
3、气
“第三般者,乃火下之气也。此气虽在火之下,实则水之上也。其性甚湿而又甚热,是以与地之性不相和。”
四、第三日造陆地
1、分开水与地
“至于第三之日,天主作其地与人物所居。彼时地水混沌,故分其山,处之高。人之困于水者,有所寄。河海分其处之低。横流混滥者,皆由地中行。使人物得循其居止于山,则布之草木。”
2、造地堂乐土
“又作一处甚妙光景,付与原祖亚当、厄袜所居。”
五、第四日造日月五星
“第四日之所作者,日月五星,分于诸天。诸般星宿,居于第八重之天。施光于宇内,为人所瞻仰。但月属阴,本无光,必借日之光以为光。临朔之时,日叠乎月。是以月光在上,世人见其月昏。至初三、四,则月颇离乎日。故上弦临望,日月相对,世人居中。是以见其圆满而光明。至于二十三、四,则日复近乎月。故下弦,日月旋转。及其相映之际,遇地隔于中,地影冲障,是以世人见其月蚀。月行黄道而遮其日光,故世人见其日蚀也。”
六、第五日造飞禽游鱼
“若第五日之所作,使鱼虾游于水,众禽飞于空,而生生不已。”
七、第六日造走兽、人类
“第六日,则先成其百般走兽。次成一男,名曰亚当;后成一女,名曰厄袜。使之配偶。此二人者,乃普世之祖。使居乐土,是谓地堂,无寒无暑,百果俱备。且天主令之曰:‘尔若尊顺乎我,则万物亦顺乎尔;尔若背我,则万物安肯顺尔哉?’”
第五节 天神亚当章
一、天神无形超乎世人
或曰:“前言天神、亚当、天堂、地狱四事,尚未通晓,望明教我。”
答曰:“吾先告尔天神亚当之事。盖天主之所成者,有三般焉;一者无形,一者有形,一者魂形两全。若无形者,乃是天神,聪明超出世人,世人亦不得以肉眼见之。世人要做一件事,久即忘却。天神则不然。且天神之心,欲为善事,则终始如一,绝无倦怠之心。岂若世人作事,尝有半途而废之情。所以天主令此天神,指引世人为善。”
二、天神数目甚多
或曰:“敢问天神共有几多?”
答曰:“天神众多,难以胜数。即使古往今来世人,亦不如天神之多也。”
三、天神居天堂
或曰:“抑不知此等天神,亦得居天堂否?”
答曰:“天主造之天神,诚有尊卑不同,其中分作九品位次。造之世人,任其为善、为恶,然后从而赏罚之。若天神之在天堂,亦是如此。
四、违法天神被逐为魔鬼
“天主当时方造天神之日,嘱之曰:‘尔等安分,则得同吾受福于天堂;若违法犯分,吾即重刑不恕。’间有一位总管天神,名曰:‘路祭弗尔’,甚是聪明美绝,尤异于众天神。乃告管下众天神曰:‘吾得掌握乾坤人物,而与天主同品。’间有天神应之曰:‘然。’天主因这天神骄慢犯分,并与众天神之党恶者,逐出天堂之下,而为魔鬼。是以魔鬼常恨乎天主也。”
五、三分之一天神被逐为魔鬼
或曰:“天神之被逐者,共有几多?”
答曰:“三分中逐有一分下去。天神常怀被逐之恨,故迷诳世人为非作恶。及恶人死后,即拘其灵魂,进于地狱,此乃魔鬼之幸也。人若心正为善,则魔鬼不得而害之。及其既死,则魂升天堂受福矣。其余二分天神,永居天堂,奉敬天主,专于引人为善。”
六、魔鬼变象以骇人
或曰:“尊师言魔鬼无形,人常见其似乎猛兽。何也?”
曰:“魔鬼欲人惊骇,故变成形象,而使人得见也。”
七、天神方成,即分神、魔
或曰:“天神未得罪天主之前,居于天堂,亦有几久?”
答曰:“天神方成之际,即获犯上之罪,遂逐下为魔鬼矣。”
八、天神所空之位善人之魂居住
或曰:“天神既被逐,则彼所居之位,即空了。吾不知后亦有人居此位否?”
答曰:“此问甚妙,而且有理。吾言第一端之物者,天神、魔鬼,有灵无形者也。今且告之以魂形两全之说。天主既逐下天神,则天堂之位已空,故造亚当、厄袜,魂形两全,使之生传人类。其间若有为善之人,则取其灵魂升天,以充天神之位矣。”
九、亚当违诫被逐
或曰:“原祖亚当,也似世人否?”
答曰:“亚当魂形两全,与我等一般。但他聪明美貌,故为普世之祖。彼时若不违诫,天主当使亚当常生不死。及其年久,则魂形俱升天堂受福。虽后世子孙,亦得如是。彼时既违其诫,则天主逐之出地堂而罚之,得有劳辛死亡诸苦。所以今人之有疾病、灾难、亡夭者,皆因亚当之所致也。彼时亚当既违其诫,自知得罪天主。是以哭告天主,求赦罪愆。天主见他悔过,但许其灵魂待后升天也。”
十、亚当违诫始末
或曰:“当时亚当违何法诫?”
答曰:“天主既造成亚当,置之地堂快乐之所。欲试其心,先以一样果子,嘱之曰:‘此果不许汝食。若食此果,即是违吾诫耳。’魔鬼见亚当循善,妒其后日灵魂升天,即诱亚当食之,以违天主之诫。是以亚当既自得罪,复贻其罪于子孙,而与天主为仇矣。”
十一、天地水火有形之物
夫无形之物,与夫魂形两全之物,余已明言。若夫有形无魂之物者,天、地、水、火等物,止有形象而无灵魂者也。”
第六节 论人魂不灭大异禽兽章
一、人魂异于禽兽
或曰:“尊言人有魂形两全,禽兽亦有魂形两全。二者相同否乎?”
1、人有灵魂异于禽兽
答曰:“人有魂形两全,禽兽亦有魂形两全。人之身体固成于水土气火,而禽兽之身,亦成于水土气火。但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,在乎其有灵魂。
2、人之灵魂不能进入禽兽
“吾尝闻异端有言曰:‘人之灵魂,或进于禽兽之身而回生于世间。’此诚虚诞之词也。夫人自己之魂只合乎自己之身,安能以自己之魂而合乎他人之身哉?禽兽之魂不能论理,但觉肉情,谓之觉魂,只合乎禽兽之身,奚可以人之灵魂而合乎禽兽之身哉?亦犹刀只合乎刀之鞘,剑只合乎剑之鞘,乌能以刀之内而合乎剑之鞘哉?欲知禽兽之魂不同乎人,必须虚心以听可也。”
3、魂有三品
彼世界之魂,有三品:
⑴草木之魂
“下品之魂者,草木也。此魂只扶其草木生长而已。及草木枯萎,此魂遂灭。”
⑵禽兽之魂
“中品之魂者,禽兽也。此魂在于禽兽之身,能助禽兽之生长,及其耳目之觉动。至于身死,则此魂遂灭。”
⑶人之灵魂
“上品之魂者,人也。此魂之扶乎人有三:一则能扶其身之生长,二则能助其耳目之觉动。人身既死,则此二事俱无矣。若夫第三,则精灵之魂,能明事理,欲为则为,欲止则止。虽至身死,而此一事固常存而不灭也。”
二、人死灵魂不灭
或曰:“尊言魂有三事,其扶助生长、觉动二事,身死则随身而灭。惟精灵一事,身虽死,乃能常存而不灭。吾固不能无疑。”
答曰:“扶助、生长、觉动之二事,皆赖身用事,故身死而此二事俱灭。若人之灵魂不赖乎身,故身死而精灵之魂,悠久常存而不灭也。”
三、灵魂不赖乎身
或曰:“尊言二事赖乎人身,灵魂不赖乎身者,幸明教我。”
1、生魂、觉魂赖乎人身
答曰:“吾今先以二端之赖乎身者言之。诚以目司视,耳司听,鼻之于臭,口之于味,四肢之知其冷热,固矣。设有一物,不置之目前,而置之背后,则不见。物之有声者,近于耳则闻,远则不闻。物之或香或臭,近于鼻则能辨,远则不辨。物之咸苦辛甘,入口则知,不入口则不知。又如同一耳也,聋者则不闻;同一目也,瞽者则不见。此所以余言身死而二事亦继之以灭也。
2、灵魂不赖身而用事
“若夫精灵之一事,固不论贤愚而皆有之者也。譬如禽兽若逢饥饿,见有可食之物,不择是非而遽食之。若人则不然,苟遇饥饿之时,立志不食,即虽美味摆列于前,而亦不食。又如一人之身,远游在外,而此心一点,尤必时常挂念家中。则此明理之灵魂,诚不赖身而用事者也。故余言人之灵魂,大异乎禽兽者如此。”
四、灵魂不随身而灭
或曰:“尊师所言人魂不灭。吾尝闻人有言,灵魂随身而灭。何如?”
1、灵魂非成于四行
答曰:“禽兽之身魂,皆因水土气火而成。苟此四者,有一相胜而不相和,则身随死。身既死,则魂遂灭矣。人之身虽亦由于水土气火而成,但人之灵魂,乃天主所特赋,非成于水土气火,是以不能灭也。此乃第一之理。”
2、灵魂不灭,受天主赏罚
“且天主报应无私,善者必赏,恶者必罚。假如今世之人,亦有为恶者而富贵,为善者而贫贱,天主必待其人既死之时,然后取其善者之魂,而升之天堂受福;审其恶者之魂,而置之地狱受苦。若魂随身而灭,天主安得而赏罚之哉?此乃第二之理也。”
3、灵魂不灭,须精修苦行
“且普世之人,亦有弃其事业、家庭而为天主精修苦行。若魂与身俱灭,亦何须修行哉?此乃第三之理也。”
4、灵魂不灭,人关心死后
“惟人有灵魂,故人常问人之死后如何。若禽兽,则无灵魂,故未闻问及禽兽之死后如何。人何故而常问也?皆因其魂之不灭而已。此乃第四之理也。”
五、灵魂非眼目能见
或曰:“人死灵魂不灭,既是不灭,吾不得而见闻之。”
答曰:“宇内之物,不得而见者,亦犹夫风能动物,人亦不得而见其形也。亦如黑夜之时,虽有人近汝,汝亦不得而见之。若欲见黑夜之人,必须烛火,然后得见。若以汝之灵魂,欲见他人之魂,而及其无形等物,必须至于死后,得见天主、天神、魔鬼,及人之灵魂。无形等物也。”
六、灵魂不得随意变动
或曰:“人死之后,魂既不灭。何故不在本家,而照顾其妻子、家人乎?”
答曰:“天主制作万物,分定各有所在。不然,则其事乱矣,且不谓之死矣。且观星宿居于诸天之上不得降于地下,而杂乎草木;草木生于地之下不得升于天上,而杂乎星宿;鱼鳖之在水者,不得往于山林,而杂乎禽兽。故言万物各安其所,不得而变动也。譬如水底鱼饥将死,虽有香饵在岸,亦不得往而食之。是以人之灵魂虽念妻子,不得回在家中也。”
七、生前死后之灵魂不同
或曰:“人之灵魂,未升天堂之先居于肉身之时,常与妻子合欢。及至死后升天之时,不知亦有合欢于妻子之思念否也?”
答曰:“人魂若离其身,则与在世之日不同矣。亦犹水性常趋下而归于海,及其太阳炎照之时,则变其气之轻清上腾,而无趋下归海之性矣。是以吾嫌异端之虚词,言人灵魂既离乎身,复投别人之胎而回生于世界也。”
八、灵魂只用明理之神味
或曰:“尊言灵魂永不灭。夫既不灭,则必须费用。吾不知其费用何物也?”
答曰:“人之与草木、禽兽,其类各别。类既不一,则所用亦异。何以见之?草木,下品也,所用之资甚卑,故用之粪土。禽兽,中品也,而胜于草木,故食用刍草。世人,上品也,故用珍羞美味。因其品之高,故生时所用之资必高。若夫人之灵魂,更极尊贵,故不用世间有形粗物,而但用明理之神味。真知灼见,不容世间虚诈矫诬之礼以欺之也。”
第七节 天主圣性章
一、天主三位一体
天主一性而包含三位,西士谓之伯琐亚也。第一曰罢德肋,译言父也;第二曰费略,译言子也;第三曰斯彼利多三多,译言无形灵圣,或圣神也。分别位有三者,合性体言之,总一天主而已。须知此三者,更无大小、无强弱、无先后可言也。
二、三位一体要义
且约举两三端以推之:
1、神性之妙用
其一曰,凡有神性者,本有明悟,亦有爱欲也。司明悟者,先引而使知;司爱欲者,后从而使行。无明悟,则昏昧,不得知所当行也;无爱欲,则虚弱,不得行所已知也。两者相须相赖也。司明悟者,既明事物,必生事物之象而含存之。司爱欲者,爱一物,必生一爱情而内含存之。此神性之妙用也,凡有神性者皆然矣。
2、物宗之品类
其二曰,夫物之宗品有二:
有自立者,有依赖者。物之不恃他体以为物,谓之自立;物之不能自立,而托他体以为其物,谓之依赖。自立之物,或有形者,如天地、人身等类是也;或无形者,如天神、人之灵魂等类是也。依赖之物亦然,或有形而赖有形自立之体,如五色之类是也;或无形而赖无形自立之体,如五常、明才、七情等是也。人物及鬼神皆如此极于天主至精至纯之情性,岂有自立依赖之殊也乎?则明悟、爱欲等内发之情用,本自立无赖,而成一纯性、一纯体矣。
3、天主之性体
其三曰,天主必至灵、至神者也,至灵神则不能不明尽其性之妙也。明尽其性,则不能不生其象也。此象因为天主内发之全象,故于天主必同性体、同知能,无多少之异焉。因为天主自然之象,则无始终,无先后,无移变之殊焉。虽然,彼此无不同,唯位不同矣。盖本有授受之次第故也。即授者,谓之罢德肋父也,第一位也。受者,谓之费略;子也,第二位也。又父明其所生之子,必不能不爱之;子明其所授生之父,必不能不亲之。父子相亲爱,则爱情由发矣。此爱情因为天主内发之情,则于天主必同性体,必同知能,无多少之异焉。因为天主自然之爱,则无始终,无先后,无变移焉。直因其为二位相亲之所由立,故特有次第之殊,而谓之斯彼利多三多;圣神也,第三位也。天主一体三位,此之谓也。
三、三位一体的比喻
尝譬之水矣,出于泉,流于川,聚于湖。泉、川、湖虽三,其水实惟一而已。罢德肋为无源之源,则泉也;费略源生于罢德肋、则川也;斯彼利多三多源发于罢德肋及费略,则泉川共聚之湖也。若天主位虽分三,体实唯一。盖神妙之极,难以言语形容。一而三,三而一者也。
第八节 解释魂归五所章
或曰:“尊言天主造成万物,各有其所。又言人之身死灵魂,亦有其所。吾欲知其灵魂之处,何如?”
一、恶人魔鬼居地狱
答曰:“天主造有五所,以置人之灵魂。地心有四大穴,穴第一重最深之处,乃天主投置古今恶人及魔鬼之狱也。
二、有罪善人居炼狱
“其次深者,古今善人炼罪者居之。盖善人死时,或其罪未及赎竟,则置之此所受苦。迨其罪尽消除,即获升天堂矣。”
三、未进教孩童之域
“又次,则未进教之孩童居之。孩童未尝为善,不宜上天堂受福;亦未尝为恶,不宜下深狱受苦。第以元祖亚当,遗有原罪,故处之此所。虽无福乐,亦无苦刑。”
四、古时圣人居所
“又次,则古时圣人居之。夫论圣人功德,死后即可升天。但亦因亚当之罪,天门闭而不开。以故凡古圣死,其灵魂姑居此处。以待耶稣受苦之后,降临取出,引导之,使升天堂也。”
五、天堂永乐之所
天堂之处甚是清洁高耸,天主并诸位天神俱居于此。凡进教人,在世守天主十诫,其死后灵魂到此。与天神为侣,和顺相爱;眼见天主,昼夜光辉。无寒、无暑、无饥、无渴、无病、无苦,甚是快乐,而悠久受福矣。此乃天主赏善之所也。”
第九节 自古及今天主止有降其规诫三端章
一、天主三降规诫
或曰:“前言世人违背天主法度,则置之地狱。不知天主以何规诫,使人遵守,而救人灵魂升天?”
1、敬天主爱人
答曰:“天主之造世人,若有为善,则取之升天受福。故降其诫于普世,使人为善,而救其灵魂升天。先一次之诫,天主并无字迹示人。其中只有二事:第一条,使人心中自知只有一天主,所当敬奉;第二条,使人存一推己及人之心。如不欲人以无礼加诸我,则亦不敢以此加之于人之类。人若能遵此诫,则升天堂受福,而与天主同乐矣。若违此诫,则堕地狱加刑,而与天主为仇矣。此乃先次之诫也。
2、十诫与律法
“至于二千四百五十年之后,世人渐忘此诫。恶事日兴,人皆无行善之心。天主大发慈悲,复降一端之规诫。令一圣人,解释前诫。出示普世,使人复知为善。此诫中有三事;一者,教人奉事天主礼仪;二者,以十诫教人行善;三者,教人以善政治国。”
3、天主亲自教人
“至于一千五百一十年之后,天主见普世人违诫,又皆相从为恶,乃复降第三次之规诫,即今所守之十诫也。此诫至平而又至善,乃天主自降生于世界,而亲自教人。彼时至今,有一千五百八十四年矣。自此诫之后,再无别诫也。”
二、天主以第一次规诫默示人心
或曰:“先一次之规诫,果是何人而赋普世,而使之知也?”
答曰:“乃天主默示人心也。世上为王者,亦不得与人法度,而救其灵魂升天。盖为善去恶,此乃正法,人人不须学习而自知。亦犹物之全者大,物之半者小,此理亦不待学而自明也。”
三、古时人善少恶多
或曰:“古者天主付人规诫,默示人心。吾不知当时之人,为善为恶?”
答曰:“古者人渐众时,又相从为恶。只有一人为善,名曰诺厄。天主命天神告于诺厄说,某日世界有大难。是以诺厄预知,即造一巨舰。将妻子、妇女八人,及其禽兽之类,俱载于舰中。后果天降洪水四十日,世界人物,一切沦没。及至洪水休息,诺厄登岸为家。仍前生继,以其禽兽尽放之山林传种。后至年久,诺厄子孙众多,分居万邦。及至四百年之间,为善者少,为恶者多。有五城之处,人皆为恶。将男作女,而行邪淫等事。天主降火,烧死五城之人。中间只有一善士,名曰落德。天主使之预知,落德同二女逃出全命。”
四、每瑟书第二次规诫示人
或曰:“先时规诫,吾已知是天主默佑人心自知,非有书写字迹矣。其第二次之规诫,有书示人。吾不知何人而降之也。”
答曰:“向也,已言世人不得以规诫与人,惟天主能以规诫与人。彼时天主令一圣人,名曰每瑟,将此诫,书教万邦。又有善士,将此诫解释,使众人皆知。”
五、天主亲自教人第三次规诫
或曰:“第三次之规诫,吾未知是何人而降也?”
答曰:“天主见人违诫,自降生于世教人。亲讲此诫,平而且妙,正而有理。”
六、三次规诫比较
或曰:“天主三次之规诫何如?”
答曰:“先时规诫者,乃默示乎人心,人难尽守。故天主复作次之规诫,令一圣人晓喻普世。此诫之中,条件极多难守。至天主降生,除前诫之多端者。改旧从新,使人易守。吾譬先次之规诫,世人不能尽守其详,亦犹初种之禾苗也。次之规诫,虽有圣人解释,胜乎先次之诫,犹如苗之有孕,繁□[8]而不结实也。终之规诫,轻善明白,诚如禾苗之结实。人皆知此中之实可以养人也。”
七、十诫教人爱天主爱人
或曰:“终之规诫,所教人者何事?”
答曰:“终之规诫教人者,前有爱天主万有之上三条,后有爱人如己七条,名曰十诫。凡人守此十诫者,自能得天主之宠爱矣。”
第十节 解释第三次与人规诫事情章
或曰:“吾未知第三次之规诫何如。”
答曰:“尔欲知此,且以理譬之。
一、第三次规诫之喻
“如人欲往一处,须用三事。一则此心专要去到,则得以往之。若心不欲去,则不得以往之,二则须明其道路,则得以往之。若道路不明,亦不得而往矣。三则必须有力,则得以往之。若力不足,亦不得而往矣。”
二、第三次规诫之事
“世人之欲升天堂者亦然,一则决意要去,如尊信天主十二条事情是也;二要明其道路,如十诫是也;三则必须气力,如七条撒格竦孟多是也。(解见末章)三次之规诫教人,其中只有此三事耳。人能遵守此三事,则得以升天矣。”
第十一节 解释人当诚信天主事实章
或曰:“尊言人当诚信天主事实,吾不知其当信何事也?”
一、信全能唯一天主
答曰:“一者,当信惟一天主,全能者罢德勒。故尔时从无造有,化成天地。盖天主三位一体不分,共一全能。其化成天地,独言罢德勒。化成天地者,以彼二位:一为子,一为圣神。则第二三位,皆系于第一位罢德勒也。故言第一位,而二者在其中矣。又造成天地属能,而能之事情属罢德勒第一位也。独言造成天地者,天地内包函万有。言天地,则万有在其中矣。”
二、信耶稣为救世主
“二者,当信天主第二位费略降生,名耶稣契利斯督。耶稣译言救世者;契利斯督,译言受油擦。古礼立王及主祭之宗位,以圣油点其额。天主第二位费略降生救世,本为万民之主,而又始立天主大祭之礼,故以此义为名号也。”
三、信童贞女感孕生子
“三者,当信天主选择世间良善童贞女,名玛利亚。是为圣母,不由交感,童身而受天主第三位斯彼利多三多之降孕。圣母玛利亚孕九月而生耶稣。既生之时,并无半点污秽,仍前全体之室女。譬即太阳射光于琉璃瓶中,光虽在内,而琉璃瓶依旧不穿漏也。”
四、信耶稣被钉而死
“四者,当信耶稣到三十三岁之时,自愿在于十字架上,被钉而死,救拨普世之灵魂。”
或曰:“天主无所不知,而耶稣何以不知人之害己;天主无所不能,而耶稣何以不能避人之害己?”
答曰:“天主未降生千百年前,已尝示意于圣人。谓日后人有欲害己者。及既降生后,又尝为圣徒言之极详。何为不知?其不避害者,正欲因是而赎人之罪,乃降生之本意耳。何为不能乎?况天主之性、及人之性,凑合一位耶稣。受苦难死者,人性也。若耶稣天主之性,则未尝受苦难死也。譬如日光照树,树虽砍断,而日光犹存。则耶稣天主之性,譬之日光;耶稣之身,譬之树耳。
五、信耶稣死而复活
“五者,当信耶稣身死,魂进于古圣寄所,名曰令薄。救出人类原祖亚当,及往古诸圣人之灵魂,引而升之于天堂受福。耶稣至于死后之第三日,以魂凑合其身,而复活于世。”
六、信耶稣升天
“六者,当信耶稣复活于世,又在四十日。与一切圣徒来往,详究教中奥理,命其传道于四方。一日午间,忽于众圣徒前升天。祥云拥护而去,居于天主罢德勒之右座。”
或曰:“天主罢德勒原无形体,何以分左右乎?”
答曰:“此尊耶稣之词也。世人之礼,大概以右为尊。宗徒录经者,言耶稣复活后,带人之性与身上天,则得天主下之至尊位,而非诸天神与众圣人所得比也。”
七、信耶稣再来审判
“七者,当信天地终穷之日,则耶稣从天降来。将往古来今人之生死者,公审判,从而赏罚之。”
或曰:“人死时,天主即因其平日善恶而报应之。亦所得为,何必待天地终穷之日乎?”
答曰:“人死,本灵魂至于天主台前听审判。因向所行之善恶,即受赏罚矣。若其肉身置在墓中,俟日后之公审判也。”
八、信天主圣神
“八者,当信天主第三位斯彼利多三多。与第一位罢德勒、第二位费略,一体不分,一性、一能、一知一善,更无大小先后之殊。”
九、信圣而公之教会
“九者,当信有圣而公之额格勒西亚诸圣相通功。额格勒西亚者,译言天主教会也。天主所立之教,绝不侔于人类所立之教,谓之圣教。又为天下之总教会,非一国、一方之教会也,谓之公教。诸圣相通功者,天主圣教中常有已往、现在之圣人,其功德硕大。吾人祈望天主降福赦罪,不能恃自已之功力,亦赖圣人之转祈。因而得天主之赏赦,是圣人之功,相通于教中人矣。又不独通于在世之人,即炼罪所之人,亦得相通。譬之天子宠赉功臣,而亦得赠荫其祖考、子孙。理则一也。”
十、信罪得赦免
“十者,当信罪之赦。天主生人,原各赋以明德,能辨善恶、审从违。但人为原祖亚当之原罪所蔽,故行事之时,多有过愆。此背天主之命,而得罪天主者也。惟天主教会有二等赦罪之真礼:一则,凡人诚心信道,入教之时忏悔宿过,然后领受圣水,则天主尽赦其旧恶矣。一则,入教之后,若有违诫而得罪天主,不得再领圣水。但有解罪之正规,必也自怨自悔,不当得罪于天主,请求解释,乃必得罪之赦,而复为天主所爱矣。
十一、信死人复活
“十一者,当信吾人肉身死后,至于天主公审判之日,还要复活。上文已言天地终穷之日,往古来今人之生死者,公同复活,受天主之审判,从而赏罚之矣。但此肉身之复活,惟天主之力能然。盖天主制作天地、人物之先,能以无物为有。此人之复活,乃复活于既有之后。又何难哉?”
十二、信善人永生于天堂
“十二者,当信肉身复活之后,善人之灵魂偕其肉身常生于天堂,四体美好灵魂至乐,永无间断之期也。其身体光明,非日月可比,亦永无损坏之期任意所适,一霎可遍。亦不必饮食、衣服、寝息为也。灵魂明见天主,一体三位之神妙,则聪明、睿智,悉知万物之所以然心止于善,终无迁徙,终无违越,心满愿足,与天神并行矣。此十二条之事情,设若疑惑中间之一条,即是不敬天主。其罪甚大,而入于地狱。
或曰:“人若不信此十二条事情者,何谓不敬天主?”
答曰:“譬如帝王立有命令,人若不肯遵信,即是欺藐其君。况天主甚尊,又不特帝王比也。或疑其真传之事情,非不敬天主而何哉?所以人欲为善,思升天堂,必须遵信十二条、及十诚、及七条撒格辣孟多,然后可也。”
第十二节 天主十诫章
一、天主教人正道之十诫三规
天主教人正道者,有二事:一者十诫,二者劝谕三规。若欲知此诫者,必先闻其喻理。彼为帝王者,立之律令治理万民,使之遵守,则国平治。若天主为普世之主,创立法度,颁行天下,使世人遵守,名曰十诫。
二、人欲为善当敬天主爱世人
人欲为善:一则皆当奉敬天主,二则当和顺乎四海之人。天主因欲教人,故立碑二面;第一面之碑文有三条之事,奉敬天主;第二面之碑文有七条之事,和睦世人。
第十三节 解释第一面碑文章
一、第一诫:诚心奉敬一天主
或曰:“尊言第一面碑文,惟奉敬天主之事,乞详示。”
答曰:“内有三条事情:
1、不可祭拜别等神像
“第一条,要诚心奉敬一天主,不可祭拜别等神像。若依此诫而行,则是奉敬天主。世人皆知敬其亲长,然敬天主当胜于敬亲长之礼。何则?天主甚是尊大,胜于亲长。是以当诚敬也。违犯此诫者,不敬天主,一也。不信天主事情,二也。爱其亲长及夫百般财物,有甚于爱敬天主者,三也。如守此诫,不得敬天地日月,及诸鬼神,夜梦不祥,吉凶有兆,寻择日辰,占卜卦术等事。”
2、不可不信天主事情
或曰:“不信天主事情,谓之违诫。何也?”
答曰:“此中违诫有三罪:世人既识天主,而有真经,不肯受教者,罪之一也;不信天主十二条事情,罪之二也;信从别法教门,谓能升天,不须天主真经救其灵魂,罪之三也。”
3、不可爱财物亲长甚于天主
或曰:“过爱财物、亲长,甚于爱敬天主,何可谓之违诫乎?”
答曰:“此中有一罪,如人怨恨天主使己有贫难、疾苦,有罪也。何也?天主似乎父师,父责其子,师责其徒,只欲使之守善进德。是以不当怨恨也。”
二、第二诫:毋呼天主名发虚誓
或曰:“欲闻第二诫,果何说也?”
答曰:“第二条诫,毋呼天主名而发虚誓,此第二诫也。前之第一诫,教人心敬天主,今之第二诫教人口敬天主也。其中违诫之罪甚多,不及逐一详告,姑揭其略耳。或虚假事情,而发誓愿者,有罪;或誓愿害人者,有罪。
三、第三诫:当守瞻礼日
或曰:“第三诫者,何谓也?”
答曰:“第三诫者,当守瞻礼之日。禁止百工,诣天主堂诵经瞻礼天主。其余时日,各作本业,固皆正理矣。譬如每月朔望之日,人皆作揖上官。况天主尊大,于每七日之间,其可不拜之乎?此三者,俱是奉敬天主,甚为至要也。”
第十四节 解释第二面碑文章
或曰:“第二碑文,有七条规诫。乞示。”
一、第四诫:爱亲敬长
答曰:“由之□□条者,当爱亲敬长。此事甚重,是以占乎六条之先。
1、人伦之道
“盖天主令世人和睦,况人伦之至亲者,莫过于父母,是以当孝顺也。子幼之时,受其鞠育之恩甚多。至于长大,而不知报其恩,则亏其教养之劳矣。且禽兽尚知报本,何况于人乎?盖为父母者,亦当尽其养育之道;为师者,亦当尽其教诲之道;其为尊长者,亦当尽其慈幼之情;夫妇,亦当尽其倡随之义。”
2、反人伦是罪
“反是,俱有罪矣。如父知其子之从于恶党,而不之责;师以淫秽诗词,而授于徒;尊长而加逆刑于奴仆;子不孝顺其亲,徒不尊敬其师,奴仆不奉事其家主者,俱有罪矣。”
二、第五诫:毋乱法杀人
“第五诫,毋乱法杀人。”
1、天主令人和睦
“天主造成世人,有如兄弟之亲,故不付之利器;造成禽兽,固有长牙利爪。然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极甚,所以当和顺也。盖天主令人和睦,人若平心怡气,则无杀伤之由矣。”
2、人当远凶器
“如杀人必用凶器,若远其凶器,则无杀伤之具矣。亦犹好饮者,若远乎酒,则自无醉人矣。是以吾尝称中华乃礼义之邦,人虽无带刀佩剑,其中亦有违诫之事。”
3、害人之心不可有
“或打伤他人者,或举意欲害人者,或思欲图报冤家者,或恶语伤人者,或妒人富贵者,俱有罪矣。”
4、官长刑戮囚犯无罪
或问曰:“居官之人而刑戮其囚犯,吾不知有罪否也?”
答曰:“世人非法杀人者,有罪。若有官长依律用刑以决囚犯,盖为万民除害。乌得言其有罪?亦犹良医为人除其坏齿而免坏其别齿也。”
三、第六诫:毋行邪淫
“第六诫,毋行邪淫等事。世人以色欲为重,是以设法严禁也。天主初造男妇,使人一夫一妻,生传子孙。人之娶妾者,有罪。何也?一女不得有二男,一男独得有二女乎?夫妇以相信故相结,信失而结解矣。况夫妇乖,妻妾妒,嫡庶争,无一可者,此所以有罪也。或奸淫他人妻子者,俱有罪矣。或以男子而行淫秽者,此罪尤大。其中罪情多端,亦有解释于第九诫之内者。”
四、第七诫:毋偷盗
“第七诫,毋偷盗诸情。或令人偷盗,或同人偷盗,或教人儿女而偷其父母之物,或教人奴婢而偷其家主之物,或放债而倍过其利息者。俱有罪矣。”
五、第八诫:毋谗谤是非
“第八诫,毋谗谤是非。”
六、第九诫:毋恋慕他人妻子
“第九诫,毋恋慕他人妻子。”
七、第十诫:毋冒贪非义财物
“第十诫,毋冒贪非义财物。”
八、十诫总述
或问曰:“财物、色欲,何故而重诫之也?”答曰:“天主明知世人以财色为重,是以重诫之也。此天主所以作之十诫。前三条者,敬乎天主事情;后七条者,益乎世人事情也。”
第十五节 解释天主劝谕三规章
一、天主劝谕三规
或曰:“尊师前言劝谕三规何如?”
答曰:“揭三者而言之世界,惟有三事得以诱人作罪:一者自专,二者贪色,三者贪财。是以天主劝谕修道之人守此三规,一者,凡事不可纵性自专,须从尊长之命令;二者,无欲;三者,绝无私财。
二、天主劝谕三规释疑
或问曰:“世人若无尊长在上,而举意作事,亦有财产家业亦有娶妻继嗣。吾不知有罪否也?”
1、非专务修道,可不守三规
答曰:“若人非专务修道者,则是无罪;若既专务修道,或自私财物。或娶妻继嗣者,其罪甚大,不可言矣。
2、专务修道,当守三规
“人若绝其财色专一奉事天主者,甚胜乎娶妻求财之辈矣。守此三规,则易得道升天矣。是以我等修道者固守此三规。一者,住集于会中,凡事请命于会长;二者,不思色欲;三者,不思财利以资日用。此所以一心奉敬天主也。”
第十六节 解释圣水除罪章
或曰:“前言十条规诫、三条劝谕,则吾既闻命矣。问七条撒格辣孟多,果何说也?”
答曰:“七条事情甚多,且难一言而尽,必须后来著书明示,方可解明。今且举其至要之一事而言之。经文称曰保弟斯摩,译言领受圣水。人欲进天主教者,则请传教先生诵经文,以天主所立之圣水与之。既得天主圣水,则前罪尽洗,方可升天,其余邪魔、恶神难以侵近。若未领圣水之先,灵魂秽浊、罪恶多端。彼时事邪魔如君主,与天主为仇怨。及其死后,则魂进于地狱,而与魔鬼同群矣。世人若欲升天受福,必从此教,方得天主之恩。所以宇内万民,皆当认生我、御我之大原、大主。而虔奉之,万不容缓也。”
天主圣教实录终
[1] “罗明坚”大约是Ruggieri和Michele的音译。
[2] 按书有“乃天主自降生于世界,而亲自教人,彼时至今,有一千五百八十四年矣”诸语,亦可证此书原本刻于万历十二年(1584)。
[3] 字演西,本名Manuel Dias,葡萄牙人,生于1574,1610年到达澳门,在韶州、北京、澳门、北京、南京、上海、杭州、南昌、福州、宁波(后遭流放)、福建延平等地居留,卒于1659年杭州。 指被放逐之地。
[4] 字揆一,本名Gaspar Ferreira,葡萄牙人,生于1571年,?年到达澳门,1604年以后在北京、保定、南昌、韶州、南雄、浙江、江西建昌、河南、广州等地居留,卒于1649年广州。
[5] 字士表,本名Jeāo Monteiro,葡萄牙人,生于1602年,1636到达中国,在江西、浙江居留,卒于1648年印度。
[6] 字体斋,本名Francisco Furtado,葡萄牙人,生于1589年,1619年到达澳门,在江南嘉定、杭州、陕西、西安、北京、山西蒲州等地居留,卒于1653年澳门。
[7] 影印本辑入《天主教东传文献》续篇,第二册,载《中国史学丛书》台北:学生书局,1966-67影印版。
[8] 疑为“冗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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